洪江市新聞網訊(通訊員 潘云生 丁慧杰)日前,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同居男女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繼而致女方輕傷的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8年8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因家庭糾紛與被害人毛某某(2013年開始與被告人曹某某同居)在托口鎮通州村移民點二樓住宅內發生爭吵。被告人曹某某在爭吵中持菜刀將毛某某腿部、頭部及手指砍傷,致使毛某某左側額部頭皮缺損、頭皮裂傷、左拇指皮膚裂傷、左大腿皮膚裂傷。經懷化市天信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毛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一處、輕微傷一處。
當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動到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故意傷害他人的事實。但附帶民事賠償部分一直到案件移送法院起訴階段也未妥善處理,刑事審判庭案件承辦人三次聯系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屬,耐心細致的作附帶民事原被告雙方的工作。2019年1月16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毛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家屬已向其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并自愿放棄其他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為由申請撤回附民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曹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通過其親屬賠償了被害人毛某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毛某某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調查評估意見,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潘云生 丁慧杰
編輯:肖焙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