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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

    關于取消和暫時保留一批村(社區)及基層單位證明事項的通知

    編輯:肖焙麗 2018-10-24 17:47:23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堅決取消各類不合法、不合理證明,杜絕各類“奇葩證明”“重復證明”“循環證明”等現象,切實為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提供便利,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公布省政府工作部門第一批取消證明事項的通知》(湘審改發〔2018〕1號)和《懷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取消一批市政府工作部門證明事項的通知》(懷審改發〔2018〕2號)精神,經2018年9月18日第五屆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取消的118項村(社區)及基層單位證明事項,暫時保留的21項村(社區)及基層單位證明事項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對于取消的證明材料,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各單位要簡化事項和辦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機制,落實管理措施。證明材料取消后,需要有關部門配合調查、核對信息的,要主動配合,及時反饋意見。

      二、按照“誰要求提供,誰負責清理”的原則,市直各部門要組織力量,繼續對本單位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提供公共服務時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各類證明材料進行清理,將清理意見及時報市審改辦審核發布。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能通過個人現有證照來證明的一律取消,能通過網絡核驗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請人書面承諾方式解決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替代的一律取消,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證明一律取消。

      三、對于在洪江市以外的地區或部門辦事過程中確實要求群眾提供的鄉鎮、村(社區)證明,各單位及鄉鎮、村(社區)本著方便群眾和酌情合理的原則予以出具。

      附件:1.洪江市取消的村(社區)及基層單位證明事項(118項)

                   2.洪江市暫時保留的村(社區)及基層單位證明事項(21項)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編輯:肖焙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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