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rike id="c8yie"></strike>
    <ul id="c8yie"></ul>
    當前位置:

    車撞牛?牛撞車?這件“難”案法官這么判

    來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曾 程 編輯:肖焙麗 2019-04-12 17:28:02

      洪江市新聞網訊(通訊員 曾 程)4月12日,市人民法院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經法庭審理,判處本案被告向某與原告邱某分別承擔60%和40%的責任以及相關費用。

      2018年9月20日,原告邱某未佩帶安全頭盔,駕駛車牌號湘N30S49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托口鎮駛往黔城鎮金牛村。當日18時20分許,他行至209國道2512公里600米黔城鎮柳溪村公路超限檢測站門口路段時,與突然橫穿道路無人驅趕的牛犢相撞,造成自己受傷、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審理,法庭認為:此次事故發生地點位于黔城鎮柳溪村公路超限檢測站門口路段,事故發生時小牛犢突然狂奔橫穿公路,致在公路超限檢測站門口路段下人后,在公路上正常行駛的原告邱某摔倒受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之規定,被告向某作為小牛犢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小牛犢負有進行管束的義務。

      被告向某牽引母牛經過公路后,放任小牛犢在后狂奔突然橫穿公路,致正常行駛的原告邱某摩托車摔倒受傷,被告向某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因駕駛人邱某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佩帶安全頭盔導致其頭部受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之規定,也是導致此次事故的因素。故可以減輕被告向某的民事賠償責任,法庭遂作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安全生產無小事。對活動范圍涵蓋公路的放養家畜,一定要加強管理,履行家畜所有人應盡的管束義務。而對于機動車駕駛者而言,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在啟動機動車前,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頭盔,行駛中規范自身的行車行為,也尤為重要。

    來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曾 程

    編輯:肖焙麗

    閱讀下一篇

    返回洪江市新聞網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