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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醉酒妨害公務二進宮 獲刑一年三個月

    來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潘云生 丁慧杰 編輯:肖焙麗 2019-04-19 09:44:00

      洪江市新聞網訊(通訊員 潘云生 丁慧杰)日前,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被告人醉酒滋事毆打民警的妨害公務案件,被告人蔣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18年10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蔣某某醉酒后至安江鎮隆平國際商貿城附近,無端挑釁途徑此處的向某、舒某某等人,導致雙方發生肢體沖突。當日21時許,安江派出所接到報警后,民警伍某、張某及巡特警伍某華等人先后趕赴現場,準備將被告人蔣某某傳喚至安江派出所接受調查,遭到其辱罵及奮力反抗。

      期間,被告人蔣某某用腳朝著伍某腹部踢了一腳,致使伍某的手機掉到地上摔壞,被告人蔣某某在掙扎中用手將張某的右臂抓傷。民警與蔣某某等人在現場僵持了十余分鐘,之后蔣某某被他人帶離了現場,脫離民警控制范圍。經市人民醫院診斷,張某右臂皮膚抓傷,伍某多處軟組織挫傷。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蔣某某主動向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蔣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4月6日刑滿釋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某采取暴力的方式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妨害公務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蔣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蔣某某系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蔣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潘云生 丁慧杰

    編輯:肖焙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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