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題:高速上駕車跟蹤大貨盜竊 明知為犯罪所得代為銷贓
洪江市新聞網訊(通訊員 黃愛軍 向林)7月31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盜竊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劉某、李某華等七人構成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被告人雷某花、蔣某華、賀某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劉某、李某華、劉某林、李某良、羅某群、雷某祥、羅某恒同雷某衛(另案處理)、羅某乃(在逃)、雷某林(另案處理)、蔣某軍(另案處理)等人,駕駛車輛在二廣、京港澳、滬昆等高速公路上盜竊大貨車裝載的貨物,盜竊作案8起,其中:被告人劉某作案7起,涉案金額1549134元;被告人劉某林作案3起,涉案金額848009元;被告人李某華、李某良作案5起,涉案金額725749元;被告人羅某群、雷某祥、羅某恒作案1起,涉案金額24624元。
劉某等人每次盜竊到貨物,均由雷某衛負責聯系銷贓,雷某衛將部分贓物交由妻子被告人雷某花銷售。經雷某花介紹、搭線,被告人蔣某華從雷某衛處收購盜竊贓物二次予以銷售,贓物價值54954元。被告人賀某才通過微信聯系被告人羅某恒收購贓物一次進行銷售,獲利144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華、劉某林、李某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羅某群、雷某祥、羅某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劉某、劉某林、李某華、李某良、羅某群、雷某祥、羅某恒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雷某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收購、代為銷售,情節嚴重;被告人蔣某華、賀某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收購、代為銷售,被告人蔣某華、雷某花、賀某才的行為已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黃愛軍 向林
編輯:肖焙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