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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受害人到被告人 一男子因妨害公務獲刑

    來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黃愛軍 唐躍文 編輯:肖焙麗 2019-08-15 10:37:38

      洪江市新聞網訊(通訊員 黃愛軍 唐躍文)近日,市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伍某旗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11時許,托口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在托口鎮農貿市場抓到一名使用假幣的婦女。托口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蔣某新、夏某男,輔警鄧某興趕到現場,并口頭傳喚使用假幣的婦女田某英到托口派出所接受調查。

      被告人伍某旗及其合伙人姚某菊卻制止民警依法將田某英傳喚至托口派出所,要求田某英當場賠償其經濟損失。雙方僵持了一段時間之后,托口派出所的民警在依法將田某英傳喚至托口派出所時,再次遭到被告人伍某旗及其合伙人姚某菊的阻攔。期間,被告人伍某旗將輔警鄧某興咬傷,經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鄧某興的手臂傷情構成輕微傷。同日,被告人伍某旗被市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鄧某興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伍某旗采取暴力的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伍某旗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當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一定要依法依程序合理維權,切勿采取過激手段,避免釀成由受害人變為被告人的悲劇。

    來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黃愛軍 唐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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