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題:市法院發(fā)出新年第一份刑事判決書
洪江市新聞網(wǎng)訊(通訊員 黃愛軍 李小潔)1月2日,新年上班第一天,市法院發(fā)出2020年第一份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謝某地被依法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三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謝某地在黔城鎮(zhèn)開設某地板廠,后由于各種原因?qū)е沦Y金緊張,自2016年1月起未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工人工資,致使拖欠工人吳某華、湯某平、鄧某斌三人工資共計人民幣三萬余元。而早在2015年10月,被告人就將工廠轉讓給他人,并于2016年2月底對轉讓協(xié)議進行了公證。隨后被告人謝某地在明知拖欠工人工資的情況下離開黔城逃匿至外地,并更換手機號碼拒絕與工人進行聯(lián)系。
2016年7月,洪江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向被告人謝某地的手機號碼以彩信形式發(fā)送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將《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張貼在該地板廠,并采用拍照的方式進行記錄。此后,被告人謝某地一直未履行支付工人工資義務。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謝某地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事實,隨后,其妹妹代其支付了工人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地以外出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相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地犯罪后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其犯罪事實和悔罪情節(ji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訴判決。
來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韓星
編輯:肖焙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