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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因妨害公務獲刑八個月

    作者:黃愛軍 曾程 編輯:肖焙麗 2020-05-12 11:36:15

    副標題:認罪悔罪反復無常 公訴機關變更起訴

      洪江市新聞網訊(通訊員 黃愛軍 曾程)5月11日,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段某安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20時許,被告人段某安駕車從黔城鎮路經荷塘路往市婦幼保健院方向行駛時,發現交警進行執勤檢查。被告人段某安害怕自己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民警查處,遂在人行橫道上違規掉頭行駛。在此過程中將執勤交警周某東掛倒并逃逸。當晚21時37分,被告人段某安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該案一審過程中,市人民法院基于被告人段某安作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和公訴機關適用速裁程序、適用緩刑量刑的建議,依法判處被告人段某安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段某安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己無罪,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洪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發回該院重審,原公訴機關洪江市檢察院作出變更起訴的決定,刪除被告人認罪悔罪部分。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5月11日對兩次該案進行開庭審理。該案在重審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段某安認罪認罰,但在法庭辯論及最后陳述均明確提出自己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段某安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段某安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段某安不符合緩刑條件,依法不適用緩刑。據此,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作者:黃愛軍 曾程

    編輯:肖焙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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