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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在全市禁止設置煙草廣告的通告

    來源:洪愛衛辦 編輯:劉斯苑 2024-04-12 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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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在全市禁止設置煙草廣告的通告

    為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煙草專賣法》的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禁止設置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或變相煙草廣告。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煙草廣告是指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經銷者發布的,含有煙草企業名稱、標志,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等內容的廣告。

    二、本通告所指變相煙草廣告是指其他商品、服務的商標名稱及服務項目名稱與煙草制品商標名稱相同的廣告。在其廣告宣傳中,出現與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相同、近似的畫面、用語,或者與煙草制品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文字、圖形,屬于與煙草制品有關的表示,應認定為煙草廣告。

    三、禁止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期刊、互聯網等發布煙草廣告。

    四、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場、文化館、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五、禁止在道路、建筑物、霓虹燈、路牌、燈箱、電子顯示屏、招牌、條幅、氣球、櫥窗、遮陽傘、交通工具和實物造型上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六、禁止商場(店)、賓館、飯店等場所經營、出售帶有煙草廣告字樣的商品。

    七、禁止各行業、各部門和各單位舉辦煙草制品促銷活動。

    八、其他商品、服務的商標名稱及服務項目名稱與煙草制品商標名稱相同的,該商品、服務的廣告,必須以易于辨認的方式明確表示商品名稱、服務種類,并不得含有該商品名稱、服務與煙草有關的表示。

    九、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十、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煙草銷售終端張貼“吸煙危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的標識。

    十一、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十二、對違反本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査處。對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市行政轄區內禁止煙草廣告情況接受群眾監督,如發現違反本公告的問題可直接向市愛衛辦、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或舉報。監督電話:洪江市愛衛辦0745-2542859;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0745-7732851。

    十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洪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來源:洪愛衛辦

    編輯:劉斯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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