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檳榔盜竊案,判處被告向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罰處人民幣一千元。
據悉,被告人向某在假釋期間于2021年1月30日至2月1日,先后三次到我市安江鎮公園路某批發部盜竊四包和成天下牌檳榔,犯案后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過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據了解,在假釋期滿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因被告人向某屬主動投案自首,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相關部門提醒,偷盜一分錢都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君子愛財,要取之有道,更要遵紀守法,且勿因小失大。
審核:符玉娟 終審:劉輝霞
來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潘云生(通訊員)
編輯:劉斯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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