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警察執法、尊重警察執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可曾某某非但不配合,還在派出所內肆意沖撞民警、毀壞財物,最終他為自己沖動的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5月26日,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2月7日21時許,被告人曾某某等人酒后在洪江市公安局安江派出所與他人發生沖突,現場公安民輔警極力制止,曾某某不聽勸阻,不斷沖撞在場的警務人員。期間曾某某打了安江派出所輔警賀某某右臉頰一拳、打了安江巡特警楊某左臉臉頰一拳。被告人曾某某在沖突平息后為發泄怨氣故意將安江派出所大門的自動升級桿弄斷,于是安江巡特警易某某等人將曾某某帶往執法辦案區,途中曾某某右腳朝易某某左大腿踢了一腳。被告人曾某某的行為造成輔警賀某某、楊某、易某某不同程度損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曾某某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曾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審核:符玉娟 終審:劉輝霞
來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潘云生(通訊員)
編輯:符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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